环保案,厉元朗也在时刻关注。

听李培社说,目前出了一个新问题,德平市环境保护联合会在环保案中,作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市中院的合议庭为此专门开会讨论商议。

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方认为,环保联合会适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反对一方则以环境法规定为由,造成污染环境和危害的,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只有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才有诉讼权利。

反对方是担心,有人假借公益之名谋取私利,会扰乱相关法律法规的审理。

可以说,两方意见相左,各有各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