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8-疯人院:孩童的残忍(上)(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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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神尾枫跟濑户礼离开了医院,两人驱车回到坂田町的那座老人宅院里。
车上的广播正在播放tbs电视台的法制栏目采访,多位东京政法界的权威人士被邀请参会,有检察厅的资深检察官,裁判所法官、警视厅搜查官,以及几位金牌律师。
他们正讨论着近期炒得沸沸扬扬的山本七惠骸骨案,大多数人的意见比较一致,那就是对险些逃脱法律制裁的我妻善舞表示斥责。
一名律师在广播里言辞激烈道:“和国的刑事诉讼时效究竟是为谁而设立的呢?为犯罪嫌疑人吗?
在我们国家的彼岸,那个古老的国度有这样一句古话,叫做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凭什么还要有刑事诉讼时效这样的法律条文,来限制警方办案程序呢?是想保护那些罪犯吗?”
另一人说道:“是啊,已经有一部分人,甚至打算向国会提议废除死刑制度,他们言之凿凿的拿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来做解释,说个人的生命权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尊重并且不擅自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应当给罪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些人大多数信仰生命是由上帝赐予的,任何人和国家都无权剥夺人的生命,只有他本人才可以决定生命存在与否,哪怕是穷凶极恶的犯人。他们认为用所谓法律手段剥夺犯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是不符合发达国家发展潮流的,因此建议国会废除。”
“可我认为,死刑的存在,正是为那些罪大恶极的人所准备的,比如素媛案、光州熔炉案、名古屋孕妇剖腹案、秋叶原食人魔案……这些案犯已经犯下不可饶恕之错误,他们已经不需要在监狱赎罪,他们的存活本身就是恶的象征,是法律的失职。”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扪心自问一下,像素媛案案犯赵斗顺,或熔炉案案犯金亨俊,当他们对自己身边的人犯下这些不可原谅之罪,最终却逃过法律制裁时,是否对那些死去的人公平呢?那些被害者的人权又在何处?”
“虽然山本七惠骸骨一案,在涉谷警方的努力调查之下,已得到妥善解决,但这只是冰山一角,相信和国还有更多类似的案例因为刑事诉讼时效的存在,而免于起诉,成为永远的未结案件,由此看,我们国家的法律修缮,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