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契约,一份是买卖田地契约,这是一份真正的但不需要履行的契约,避开了投献;

另一份则是佃田契约,大体内容是这样的:

立佃约人刘二牛,今佃到朱平安名下某处若干田耕种,议定每年交租几何,如遇水患干旱则减租几何,秋收后按时纳租,永远耕佃,不限年月。悉后无凭,给此布田文约为照。

乡民得到第二份佃田契约,非常高兴。有了这份文约,名义上投献土地,实际上还由自己耕种,而且朱平安为了宽慰乡民特意在契约上增加了“永远耕佃,不限年月”的约定,这就相当于这份地其实跟是乡民的没什么区别。

“一般地租是多少?”

朱平安写契约的时候问了一句。

“拾一”

“二八”

乡民们回答不一,回答完后面面相觑。拾一是说收租是十分之一,二八是收租十分之二。通常来说,大明以国家名义堂堂正正征收的农业赋税低于拾一,不过成为佃户的无地农民在此之外向地主缴纳钱粮作为地租,通常比国家正当农业税略高,无良地主则可能拉高到三七甚至五五。乡民回答不一,应该是因地主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