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十年,御史傅汉臣将“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称为“一条编法”,即后来的“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前,赋和役分开。

农民除了缴纳田赋外,还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

田赋、杂役征收由里长、粮长,征收后的银子和实物由保甲人员解运。

一条鞭法后。

赋税和徭役简并为一体,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

田赋和徭役也不再由里长、粮长,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

同时。

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征实物供皇室使用外,其余地区田赋和徭役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