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火器、甲胄外,只要持有的不是军中制式武器和装备,朝廷一律不管。

(弓、箭、刀、枪、弩、鱼叉、禾叉等,“皆民间之所宜有”,不在禁限之列。)

就算持有火器等违禁品,最高也是判处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不会判死刑。

到了崇祯年间,民间火器泛滥。

但京师毕竟是京师,就算贵为勋贵也不敢明目张胆的将火器带出来显摆。

更多是放在府中御敌。

打手们最先反应过:“弟兄们稍等,好像有点不对劲!这刀看着眼熟啊!”

“好像是东厂的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