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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火器、甲胄外,只要持有的不是军中制式武器和装备,朝廷一律不管。
(弓、箭、刀、枪、弩、鱼叉、禾叉等,“皆民间之所宜有”,不在禁限之列。)
就算持有火器等违禁品,最高也是判处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不会判死刑。
到了崇祯年间,民间火器泛滥。
但京师毕竟是京师,就算贵为勋贵也不敢明目张胆的将火器带出来显摆。
更多是放在府中御敌。
打手们最先反应过:“弟兄们稍等,好像有点不对劲!这刀看着眼熟啊!”
“好像是东厂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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