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4章 规费!(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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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买物税兑变成银子后,收税的又发明创造了其他创收手段:
“火耗银”,又称秏羡。
原来是指将碎银融化铸成银锭时产生的损耗。
官员们把这一部分损耗强加在百姓身上,征收上来留为己用,明中期火秏比例为正税的20-30。
而到清康熙时期达到30-40,甚至高达70-80。
各级官员层层加码,级级盘剥,老百姓们苦不堪言。
地方官可以以此为名义多收钱,至于这个比例是多少,那就看地方官的良心喽。
古代的老百姓对于火耗收的少的官,已经看做是清官了,当成清如水的清官。
连康熙也曾经说过,火耗收百分之一的官,不失为清官。
官吏们深知官场风高浪险,荣辱无常,升迁无望而机遇不多,任期有限,而手中的权力难保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