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两百零二章:宣读遗嘱(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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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师再次给出了专业回答:“《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明确规定在代书遗嘱中,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因此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二,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三,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四,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
秦律师专业的回答完这个问题后,不等楚商去问楚同光,楚同光就先表明道:“当时不仅有我在场,还有负责照顾大哥的护士也在。
由我代笔,由护士见证,遗嘱上也有我、护士和大哥的签字。
赵律师,这样的代书遗嘱难道无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