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章 收获更为长远(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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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篡汉,建立新朝以后,虽然在政治制度等各方面,进行了许多的变革,但在法律上,主要还是继承了汉法。
所谓“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在统治者眼中,自是不止抢劫杀人的才是盗贼,起事的义军战士,当然同样也是盗贼。而对於“盗贼”,依照汉法,惩罚是极其严峻的。
一方面,除对於“盗贼”本身,视为大逆不道,其本人被处死刑,其之父母妻儿也会被处刑,乃至祖父母也要受刑外,同时还有首匿罪、通行饮食罪,来做相关的补充处罚。
首匿罪,意为首谋匿藏,凡敢於匿藏“盗贼”者,即按此罪论处;通行饮食罪,指的是给“盗贼”提供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犯下此罪的,亦处死刑。
另一方面,还有两个法律,则是专门用来惩办对“盗贼”镇压不力的官吏。
一个叫沈命法,沈者,同没,藏匿之意,命,指亡命的盗贼,该法规定,如果出现盗贼而没有发觉,或者发觉了,没有去捕捉,两千石以下,即郡守以下的地方长吏至主管盗贼的小吏,都要处死。这条法律是武帝时期颁布的,那个时候盗贼蜂起,因此法而被处死的官吏甚众。
另一个叫见知故纵法,此法规定,官吏得知别人犯法,特别是盗贼,必须举报,不告者与犯人同罪。对应判刑者而不判的,是为故纵。此法令无疑是在鼓励官吏宁可错杀,也不能错放。
其余的那些法条不说,便这个沈命法,在武帝颁布后不久,便显现出了它负面的一面,即是为了避免因不能及时报案而祸及自己,连累上司,许多主管盗贼的小吏索性就将起盗贼之事隐匿不报,而他们的上官们也以同样的考虑,纵容下级不要报案,结果就导致上下欺瞒,盗贼反而是越来越多。
武帝时期如此,现下亦是这样。
因此,高长他们聚众起事的这件事情,目前为止,县中其实还没有报上郡府。县里边报上去的,只有董次仲、刘小虎等而已,——那还是因为董次仲、刘小虎系为本县之豪强、右姓,影响力太大,不报不行,高长此类,县中却是为了自己着想,而压根未有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