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证据有什么异议?”胖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钱连元道。

“被告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胖法官看向方轶。

“没有意见。”方轶道。

“被告辩护人有需要提交的证据吗?”法官问道。

“没有证据。”方轶道。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与孙连鹏案一样,不在证据上,而在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上。如果不属于机动车辆,自然就构不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争议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法官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