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被告人窦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我们建议对被告人窦涛处以管制二年。”检察员说完,看向被告人席,暗道:既然你不接受缓刑,那就换个管制吧。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窦涛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窦涛说来说去,就是不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