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四喜及其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认可,并提出被告人赵四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美凤坚持自己没有绑架的故意,自己是被赵四喜骗去帮忙的。

“被告人吴美凤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吴美凤与被告人赵四喜共同实施了绑架被害人陈悦的行为,但被告人吴美凤与赵四喜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二个条件,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三个条件,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年龄均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共同犯罪故意,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数人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同种犯罪,也只是同时犯,而非共同犯罪。